发布于:2021.09.07
(一)遗失赔偿
1.遗失本馆图书,应以完全相同的同版新书抵赔,并缴付新书加工手续费5元。
2.如无法以新书抵赔,可办理赔罚手续,赔罚款以原书价的倍数计算。具体规定如下:
1)读者遗失普通图书应按图书原价的4—20倍进行赔偿;
2)遗失多卷书刊之一,按原书刊全套价2—3倍赔偿;
3)遗失孤本图书(包括工具书)按书价的20—30倍赔偿;
4)具体赔偿倍数按遗失图书的年代和复本测算。
3.自遗失图书到期归还日起的20天(含)内不计逾期使用费,超过20天的仍按每册每天0.1元计算逾期使用费,累计到赔书完成之日止。
(二)污损书刊的处罚
1.一般图书每污损(包括划线、批注、涂改、影描、撕破、污渍等)1-5页罚款1-5元(可以揩擦的,由污损者揩擦复原后罚款减半)。
2.污损封面封底情节一般者,计入污损页数。污损较严重而必须重新装订修缮者,再加收赔装订费。
3.污损、撕割书刊,按书刊价5--10倍赔偿,情节严重者,读者需作出书面检查,图书馆将通报有关单位。
4.污损或破坏条码,每条一律赔偿5元。
5.被污损的书刊经修补或赔偿处理后,仍归图书馆。如污损特别严重者,限时以版本相同的书刊赔偿,并交加工手续费5元,如赔偿同种书确有困难者,可按遗失图书的规定处理。
(三)偷窃书刊的处罚
1.凡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书刊私自夹带出馆,或破坏书刊的各种技术措施者,均以盗窃书刊论处。
2.凡偷窃书刊者,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;情节严重、态度恶劣者,将视情况停止其借阅权,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及学校保卫部门。所窃书刊若有损毁或没有追回,需按照书刊遗失赔偿标准顶格赔偿。
3.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原则上也作窃书论处:
1)盗用他人校园卡借书,将图书据为己有;
2)“调包”还书,以废换好,以及诸如此类的一切借书和还书的作弊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