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社会各界向中南大学图书馆(以下简称图书馆)捐赠文献资源,丰富馆藏体系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《出版管理条例》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及《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通知)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(以下简称捐赠人)自愿无偿向图书馆捐赠各类文献资源的行为。
第三条 捐赠人对所捐赠的文献应拥有所有权或合法处置权。文献捐赠坚持自愿无偿、合法合规、学术适用原则。
第四条 除双方另有书面特殊约定外,捐赠文献一经图书馆接收,捐赠行为不可撤销,图书馆即取得该文献的完整所有权与处置权。
第五条 图书馆接收符合下列条件的文献:
(一)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出版管理规定、且内容适合本科及以上层次的国内外正式出版物。
(二)具有较高学术价值、历史价值、文化价值或特色收藏价值的非正式出版物(如学位论文、手稿、档案、研究报告、地方文献等);
(三)其他经图书馆评估确有收藏与利用价值的文献。
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献,原则上不予接收:
(一)盗版、非法出版、违禁内容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文献;
(二)内容低俗、粗制滥造、学术不端、无收藏利用价值的文献;
(三)严重破损、污损、霉变、虫蛀、缺页、倒装等品相不佳,不具备流通或保存条件的文献;
(四)知识已明显更新淘汰,无学术或长期保存价值的文献(如计算机软件教程、通用外语应试辅导、已废止的技术标准等);
(五)图书馆已有充足复本的普通图书;
(六)境外非正式出版物或未按规定完成审批报备的境外正式出版物;
(七)与学校学科方向、读者需求明显不符,不符合馆藏发展方向与入藏标准的文献;
(八)期刊和报纸。
第七条 捐赠文献原则上同一品种不超过3册;珍贵文献、特色文献、学科急需文献可适当放宽复本数量。
第八条 捐赠流程
(一)意向沟通。捐赠人通过现场、电话、邮件等方式提出捐赠意向,并向图书馆工作人员介绍捐赠文献的种类、数量、来源及价值等。
(二)文献交接。捐赠人可到馆移交、邮寄移交或协商上门提取(限长沙市区内单次捐赠100册/件以上的批量捐赠)。文献交接时,捐赠人应提供文献清单(题名、作者、出版社、出版年、ISBN、数量等)。
第九条 境外出版物捐赠
(一)境外机构或个人向本馆捐赠各类境外出版物,必须按照通知的相关要求,履行审批和报备手续后捐赠。
(二)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境外文献,不予接收。
第十条 入藏标准
所有准予入藏的受捐文献,按照图书馆馆藏文献加工标准处理,完成分类、编目、典藏、贴标、录入馆藏系统等标准化流程,统一纳入学校馆藏体系。
第十一条 不予入藏文献的处置
对不予入藏的捐赠文献,图书馆有权自主处置,包括但不限于转赠、交换、图书漂流、直接淘汰等,不再退回捐赠人。捐赠时另有书面特殊约定的,从其约定。
第十二条 致谢方式
(一)可向所有捐赠人出具捐赠证书。
(二)在图书馆官网设立捐赠公示栏目,公布捐赠名录与捐赠情况。
(三)对大宗捐赠(单次捐赠1000册/件以上)、珍贵文献捐赠、对馆藏建设有突出贡献的捐赠,经过沟通后可举行捐赠仪式,可签署《文献捐赠协议》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按照国家法律法规、学校及图书馆相关制度执行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6年6月11日馆务会议审议通过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;原《中南大学图书馆文献捐赠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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